儋州隔热条设备厂家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 乐东异型材设备价格_建仓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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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隔热条设备厂家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2026-01-12 17:59:28

儋州隔热条设备厂家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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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1月22日安徽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二次修正)儋州隔热条设备厂家

  一条为了规范烟草卖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烟叶种植、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的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种植和烟草卖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进出口等烟草卖活动。

  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用机械。其中,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上一级烟草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烟草卖管理工作的导与监督,协调解决烟草卖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烟草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卖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铁路、民航、邮政、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烟草卖管理工作。

  五条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六条烟草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卖管理法律、法规;

  (二)依法查处违反烟草卖法律、法规的案件;

  (三)负责烟草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四)承办上级烟草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烟草卖管理工作。

  七条烟草公司应当按照国家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和种植规划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生产收购同,约定烟叶种植面积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推广优良品种,提供要的技术服务和资金扶持。

  八条烟草公司应当在烟叶种植区域依法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烟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展示符国家标准的烟叶等级样品,公布等级价格,并严格执行计量标准和质量等级标准。

  九条在烟叶收购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级压价收购烟叶;

  (二)拒收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

  (三)拖欠烟叶收购货款;

  (四)包庇、纵容非法收购烟叶,为非法收购烟叶提供便利条件。

  十条烟叶种植者对烟叶收购站(点)确定的烟叶等级有异议的,可以由烟草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的烟叶评级小组复核。烟叶种植者或者烟叶收购站(点)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核定。

  十一条烟草卖生产企业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努力降低有害成份含量,提高烟草制品质量。

  烟草卖生产企业不得向无烟草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经营者供应卷烟、雪茄烟。

  十二条省烟草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内名优卷烟、雪茄烟调剂,并指导各级烟草公司理布点,按需投放,引导消费,保障供给。

  十三条烟草卖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

  烟草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十四条无烟草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儋州隔热条设备厂家,向卷烟、雪茄烟零售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货源,或者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十五条烟草卖批发企业批发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加注烟草卖防伪标识。烟草卖防伪标识由省烟草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十六条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向烟草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烟草卖零售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经营。

  十七条依法取得烟草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烟草卖批发企业进货。

  卷烟零售经营企业和个人储存、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有烟草卖防伪标识。

  十八条在烟草卖品的生产经营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卖品;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或者与其他信息结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包括1)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个人基本资料;2)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工作证、社保证、居住证等个人身份信息;3)基因、指纹、声纹、掌纹、面部识别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4)个人信息账号、IP地址、个人数字证书等网络身份标识信息;4)个人健康生理信息;5)职业、职位、工作单位、学历、工作经历、成绩单等个人教育工作信息;6)银行账号、口令、存款信息、房产信息、信贷信息、征信信息、交易和消费记录、流水记录、虚拟财产等个人财产信息;7)通信记录和内容、短信、彩信、电子邮件等个人通信信息;8)通讯录、好友列表、群列表、电子邮件地址列表等联系人信息;9)网络浏览记录、软件使用记录、点击记录、收藏列表等个人上网操作记录信息;10)硬件序列号、软件列表、设备MAC地址、唯一设备识别码等设备信息;11)定位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经纬度等个人位置信息;12)婚史、宗教信仰、取向、未公开的违法犯罪记录等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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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为AI基于三方数据生成,仅供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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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销售走私烟草卖品;

  (三)为走私烟草卖品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卖品提供设备、场所、资金、帐户、运输工具等便利条件;

  (四)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

  十九条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广告。

  二十条运输烟草卖品应当持有烟草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无准运证运输烟草卖品:

  (一)使用过期、复印、涂改、伪造或者重复使用的准运证;

  (二)运输的烟草卖品与准运证核定的品种、规格、数量、调入、调出单位和运达地点不符的;

  (三)无烟草卖行政主管部门证明,邮寄或者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

  (四)无烟草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卖品的有证明的。

  二十一条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和省外烟草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卷烟、雪茄烟促销活动所需卷烟、雪茄烟,应当从省烟草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烟草卖批发企业进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条烟草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卖法律、法规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自行或者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和烟草卖品存放地依法进行烟草卖检查;

  (四)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自行或者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卖品的车辆或者船舶进行检查;

  (五)处理有关涉案物品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三条烟草卖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省级以上烟草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未出示有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检查。

  二十四条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卖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销毁、拍卖或者由烟草企业收购。

  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九条(一)、(二)、(三)项规定的,由烟草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烟叶收购站(点)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烟叶种植者造成损失的,烟草公司应当依法赔偿。

  违反本办法九条(四)项规定的,由烟草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十一条二款、十三条二款规定的,由烟草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十六条规定,无烟草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烟草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货值金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由烟草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十七条二款规定的,由烟草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十八条(一)项规定的,由烟草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十八条(二)项规定的,由烟草、工商、海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走私的烟草卖品,并处以走私烟草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十八条(三)项规定的,由烟草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十八条(四)项规定的,由烟草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其非法收购的卷烟、雪茄烟。

  三十三条烟草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公司及有关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经营烟草卖品;

  (二)擅自处理或者私分没收的烟草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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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走私烟草卖品;

  (四)制售假冒伪劣烟草卖品;

  (五)为非法经营、走私、制售假冒伪劣烟草卖品行为提供便利;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行为。

  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处理。

  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烟草卖品货值金额是指按照同一品名的正品烟草卖品当地同期市场销售价格计算的价值。

  三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烟草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儋州隔热条设备厂家。